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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招标公告

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招标公告

  • 分类:公告全文
  • 作者:
  • 来源:精艺万希
  • 发布时间:2018-03-20 17:2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招标公告

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招标公告

【概要描述】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招标公告

  • 分类: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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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精艺万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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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项目名称: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

  招 标 人: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我公司对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采购所需的设备的供应及安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内容:

  1.1设备: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一套。

  1.2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3月3日。

二、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2.1投标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

  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4月20日17:00时。

  2.3开标时间:2018年5月10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

  2.4开标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

  2.5电 话:(0757) -26666533

2.6传 真:(0757) -26666311

  2.7联系人:陈先生

  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1套,生产能力:5T/H

第三篇 商务条款:

  一、交货(完工)时间

    2018年12月28日

二、工程实施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

三、运输及包装方式:

按照机械设备运输要求进行包装、运输,保证到货设备完好无损.运输费用可以由招标方支付。

四、安装调试

设备必须安装调试运行到最佳状态,直至通过公司验收

五、工程(设备)验收:

5T/H辊底式连续热处理炉:1套,生产能力:大于4.8T/H

六、售后服务

设备保修期:1年或以上

七、付款方式

设备款项分三次分别于签订合同后、设备到场后、设备验收后支付

八、技术培训方式、人员、数量及时间

对工厂3名以上主管人员进行详细的设备操作培训,以现场实践指导为主,理论知识讲座为辅,受训人员须有能力独立应对各种设备操作及故障处理,培训工作须在项目验收前完成。

第四篇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费用 

本次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编制费用由投标方全权负责

二、投标人资质

资格条件:投标者必须是采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单位。具备本次招标设备的供应及安装能力

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明确注明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投标书的密封: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在信封中,内信封之外应再包一层外信封,并加盖骑缝公章封条密封,递交招标单位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销

①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可在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送达招标单位,通知补充、修改、撤消通知书上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②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书。

四、开标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招标方另行安排。

开标地点在招标单位会议室进行。

 (2) 开标方式、程序:

开标由招标方主持,不邀请投标方参加。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招标方检查投标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开标过程作记录,存档备查。

五、评标与定标

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方式进行评标、定标(投标方不参加)。

评标项目及要求:

a.价格;

b.投标单位资质;

c.产品质量;

d.售后服务承诺;

能够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投标单位的信誉、能力、报价及服务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择优质者中标,若有得分相同者,由评标小组直接对比分相同者某个项目的优劣确定中标单位。

六、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规定:

(1)中标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包或分包标的物品,如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的,视为违约,招标方有权置留中标方所缴交的一切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单方面终止中标方的合同执行权。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篇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合同价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甲方”系指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购买或使用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乙方”系指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10)“验收”系指甲乙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

2.1 本合同的一般条款为适用于所有物资采购的原则性约定,甲乙双方就具体的某项物资采购另有约定的将写入合同特殊条款。合同一般条款指导特殊条款的约定,特殊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特殊条款。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所要求的技术规格参数与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乙方所供物资在技术参数与标准上超出双方约定的偏差范围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前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专利权

5.1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特殊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7.检验和测试

7.1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乙方应当尽力配合甲方检验测试货物,但甲方主动检验测试检验货物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 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8.质量争议处理

8.1甲方收取乙方的货物并不代表乙方所供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货物后认为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在3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并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质量处理报告。若乙方未能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及按期提交书面质量处理报告,乙方应支付该批货物总值10%的违约金,并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所确认的货物质量问题及甲方的损失金额。

8.2甲方认为乙方的供货有质量问题且不认可乙方的检验结果的,由甲方指定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8.3甲方在使用乙方供货进行生产时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获悉情况后2天内委派专业人员到生产现场处理。因乙方供货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生产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4因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9.包装

9.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由乙方自行负责包装。乙方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10. 交货方式与地点

10.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交货地点一般在甲方指定的设备使用车间内。

10.2乙方应当自行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设备运抵现场,并承担一切有关的运输和保险。所有设备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10.3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交货期前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甲方。乙方供货的实际数量与重量以甲方现场计量数据为准。

10.4在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11. 装运通知

11.1在现场交货的货物,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1.2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12. 伴随服务

12.1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特殊条款”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部分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2.2 如果乙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乙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2.3 乙方应提供“合同特殊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 备品备件

13.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4. 保证

14.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4.2乙方负责将已封存的投标时提交的中标样机(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核查,乙方提供的货物应与样品完全一致。

14.3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5. 技术资料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应当提供合同项下技术资料:

15.1 合同生效后3天内,乙方应将具体采购物品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

15.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5.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16.付款

16.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7.合同变更

17.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乙方提供的服务。

17.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3天内提出。

17.3合同变更后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事项,合同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

18.转让

18.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 乙方履约延误

19.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9.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21. 不可抗力

21.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1.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2. 破产终止合同

22.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3. 争议的解决

2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7天内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4. 使用语言

24.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简体中文书写。

25. 适用法律

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通知

2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7. 税款

2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2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8. 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28.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4本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订单及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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